二审宣判现场,审判长介绍房本加名经过
4月16日,山西阳高“订婚强奸案”二审刑事、民事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男方亲属及辩护人当庭提出申诉,男方席某某刑事、民事宣判过程中始终低头。
记者从参与庭审的旁听人员处了解到宣判的全过程。
刑事宣判——审判长:席某不顾吴某反抗,脱其裤子性侵
事后吴某清洗下体;拖拽后席某送吴某回家
旁听人员介绍道,刑事庭审现场,亦有一名审判长和两名审判员,审判长系男性。审判长最终驳回了男方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该审判长介绍法院查明事实道,2023年5月2日中午饭后,席某与被害人吴某一同来到阳高县某小区14楼室内,二人室内休息至当日17时许,席某向吴某提出发生性关系,因吴某不愿在婚前发生性行为而遭拒绝。席某不顾吴某反抗,将吴某裤子脱掉,强行与吴某发生了性关系。
期间,吴某一只手被席某抓住,用另一只手推挡席某,反抗过程中,将榻榻米上的窗帘拉下一半。事后,吴某到卫生间冲洗下体,穿上衣服后情绪激动要求回家。席某阻止吴某出门,控制吴某手机并将吴某反锁在屋内,自行下楼取车。
席某返回后,吴某用点燃的卫生纸烧榻榻米旁的柜脚,又用打火机点燃客厅窗帘。席某取水灭火时,吴某趁机跑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并呼救,被席某追上拽回电梯内。电梯到14层后,吴某坐电梯内用脚蹬电梯轿厢子以抵抗。席某抓吴某手臂将其拖出电梯,强行拽回室内,应吴某再次要求,席某开车送吴某回家。
《大同中院审判长答记者问》一文显示,审判长称,被害人在事前明确表示反对婚前性行为,事中具有明显反抗行为,事后反应强烈,足以认定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协商房本加名——女方以“家丑不可外扬”为由要求房本加名
审判长说,返回途中,吴某母亲给吴某电话,席某将手机交还。吴某称自己遭遇强暴,其母担心家中三个儿子和席某发生冲突,遂在自家院门外等候二人,并让席某开车到偏僻处商谈善后事宜。
吴某母亲认为,家丑不可外扬,边安抚一直哭泣的吴某,边与席某商议提前落实订婚承诺,提出在“五一”假期结束后,就领取结婚证,并在房屋产权证上添加吴某名字。席某认可和吴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并承诺回家与其父母商量,节后立即办理结婚登记和房屋产权添名事宜。当晚,吴某母亲分别电话联系席某母亲和席某,询问商量情况,因未得到席某的答复,吴某与其母亲,于5月2日22时52分拨打110电话报警,称吴某被席某强奸。
5月3日,吴某大哥去席某家中协商无果。当晚,吴某大哥与席某通话时表示,为促成二人婚姻,尽可能减少对吴某造成的伤害,要求席某于次日早晨针对承诺事项予以确认,同时表达,为避免给席某家庭增加负担,之前商定的其余彩礼可暂不予给付。席某同意吴某大哥的意见,表示力争次日早上给出答复。
5月4日下午4时,吴某在等不到男方答复的情况下,遂到公安机关控告席某强奸。阳高县公安局5月5日立案侦查。
曾拟缓刑——本案有别于普通强奸案件,席某曾向吴某写悔过书
席某拒不认罪,不符合适用缓刑
关于2025年3月21日大同市中院委托阳高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的《委托调查函》显示:我院审理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席某某强奸一案,根据上诉人席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拟对其适用缓刑,进行社区矫正。
《大同中院审判长答记者问》一文显示,本案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审慎裁判,二审期间,合议庭围绕席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三十余项申请逐项予以审查。鉴于本案有别于普通强奸案件,为切实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释放司法善意,二审法院多次与双方沟通交流,释法说理,做了大量工作;席某也曾自书悔过书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审理期间,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延长审理期限,严格履行了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项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二审法院综合考量席某某在侦查阶段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二审期间曾有悔过表现,且犯罪情节较轻,曾考虑通过适用缓刑促进双方当事人尽早以较好的方式回归社会生活。依照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对席某某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席某某父母接受评估机构调查时表示不同意对席某某判处缓刑,不接纳、不配合监管;社区矫正机构认为,席某某不认罪悔罪,未取得被害人及其家人的谅解,不符合社区矫正要求。二审庭审中席某拒不认罪。综上,席某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二审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事裁定书》显示,席某在二审期间书写悔过书证实:席某就本人及网络对吴某造成的伤害道歉。
来源|大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