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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分手强迫前男友写100万元借款诉还款,法院判了!

一方要分手,一方要补偿。双方为达成金钱补偿目的,签订借款协议,结果男方转头就反悔了。这钱还能要到吗?

近日,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陈某与赵某曾是情侣,分手后陈某想获补偿费,多次逼迫赵某写借条,甚至以死相逼。

二人签订《借款协议》,显示赵某向陈某借款100万元。后因赵某未“还款”,陈某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定,双方实质并非正常借贷关系,而是附条件的赠与,即赵某以陈某与其分手为条件成立赠与合同。最终,法院依法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借款协议的目的损害了社会善良风俗,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应属无效法律行为。被告反悔,不支付该笔款项这一行为属于社会道德范畴,不宜通过现行法律制度要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认定存在民间借贷事实不仅要有借条、欠条、借据等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外在形式,亦要有实际交付。本案中当事双方以借款协议这一形式约定的“分手费”系情感债务转化而来的虚假借贷,双方并不存在借贷的合意,亦没有实际的借款交付,因此并不存在借贷事实,借款协议也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来源:深圳新闻网、万宁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