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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名农民工的工资终于有着落了!

大象新闻记者 周文德 通讯员 段辉 杨理想

“以为打了水漂的工钱又回来了!”在检察机关的抗诉助推下,一起陷入僵局的劳务纠纷案峰回路转。2025年3月25日,农民工老张攥着判决书给检察官竖起大拇指:“这份恩情,我们记一辈子。”

血汗钱难讨,49名农民工陷讨薪困局

2022年7月,新蔡县甲公司开发的新蔡县某高层建筑幕墙工程开工建设。该幕墙工程本来是由林州市乙公司承包,但是在建设过程中,乙公司将该幕墙工程发包给淮阳县丙公司,丙公司接到后,又将该幕墙工程转包给包工头宋某,由宋某带领老张等49人的工程队具体负责施工。

4个月后,该幕墙工程建设完毕,老张等人看着眼前的高楼,又自豪又欣喜,自豪的是平地起的高楼大厦有自己出的一份力,欣喜的是工程结束了拿到工资可以回家过个好年。

工程验收完成后,老张等人就一直期待着发工资。可等了一天又一天,每次给包工头宋某打电话,宋某总是说上面还没把工程款打过来。

眼看着年关越来越近,老张等人心里不住地直打鼓:“这咋还不发工钱,上面的人不会拿着钱跑了吧?”

纠结了一段时间,老张等人觉得不能再等下去了,就派出老张和老李作为代表去找宋某讨要工钱。

“我不是不想给你们发工资,实在是公司那边没给钱,你们要是不信,咱一块去淮阳问个清楚。”在老张和老李的追问下,宋某表示自己也是出于无奈。

兜兜转转,老张、老李和宋某一同来到了淮阳县,找到了丙公司的所在地。

“唉,这可咋办呐。”看着眼前的空空如也的办公楼,老张愣在了原地。

诉讼遇波折,错判致正义“卡壳”执行

既然和平的方式不能解决问题,那么就只能走法律途径了。老张等人一纸诉状将包工头宋某和丙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并对丙公司名下的财产申请了财产保全,冻结了丙公司的部分财产。

2023年3月10日,新蔡县人民法院对原告老张、老李与被告宋某、丙公司的劳动合同纠纷案采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由于老张和老李等人提供的证据明确,且丙公司缺席审判,最终老张和老李胜诉。新蔡县人民法院判决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老张等人劳务费244755元,丙公司在欠付宋某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太好了,官司赢了,这下子就算他们不给,我们也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法庭里走出来后,老张等人都很兴奋。

果不其然,判决下来后的十五天内,丙公司仍然是杳无音信,没有对判决做出任何回应。

2023年3月27日,老张等人再次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尽快兑现自己的胜诉权益。

因为前面已经申请过财产保全且丙公司也有财产可供执行,执行局行动也很迅速,但就在即将要划款的时候,执行法官发现了问题。

“因为判决书上写的是‘丙公司在欠付宋某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目前原判决中丙公司欠付宋某的工程款范围尚不明确,所以执行无法进行。”执行法官对老张如是说。

一听这话,刚高兴几天的老张又懵了。

“既然判决书写得不明确,那再审一次把这个范围明确,不就可以了?”有工友这样说。

于是,2023年10月25日,老张将上诉状递交到了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该院再审。

2023年11月13日,驻马店市作出(2023)豫17民申427号裁定驳回老张的再审申请。

“官司都打赢了,还是拿不到钱,咱农民工要个工钱咋这么难呢!”处处碰壁的老张想不明白。

抗诉破坚冰,检察监督重燃维权薪火

连续两年没拿到工资,走在路上的老张看着老家催缴孩子助学贷款的短信,突然觉得那些没结清的工钱,像悬在头顶的塔吊钢索,勒得人喘不过气。

“包工头欠俺们农民工工资,法院判俺们胜诉了还是拿不到钱,这事你们能管不?”2024年6月7日,老张走在路上的时候,旁边正是检察院的普法宣传咨询台,于是就问了一句。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待会咱们可以去12309检察服务中心详细说说。”新蔡县检察院干警为老张打开了一扇新门。

“这判决书有问题吧,他们这个情况应该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而不是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从老张口中了解完情况并仔细审查过案件卷宗后,承办检察官发现这案件确实存在错误。

新蔡县检察院认为:本案中,该高层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为甲公司,总承包人是乙公司,乙公司将该工程劳务发包给丙公司,丙公司又将该工程劳务转包给宋某,宋某带领老张等49名农民工为丙公司提供劳务。因此,丙公司是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其作为分包企业,依法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应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负直接责任。无论其是否欠付宋某工程款,均应先行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原审法院将案涉项目的建设单位错误认定为丙公司,判决丙公司“在欠付宋某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024年9月5日,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2024年9月25日,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向驻马店市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24年10月31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17民抗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该案件。

2025年3月21日,在对该案件再审后,驻马店市人民法院对抗诉予以支持,撤销新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豫1729民初199号民事判决,并判处宋某支付老张等人劳务费244755元,丙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我们将会持续跟进监督,及时引导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与法院进行沟通,确保执行款项尽快发放到农民工手中。”该案承办检察官表示。

法条链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