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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太原企业 戳进来了解一下,关乎企业环境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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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了解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日前,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试点城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方案(试行)》。
试点范围为太原市、晋中市、忻州市、吕梁市、阳泉市辖区范围内的环境监管重点单位。支持和鼓励试点市辖区范围内未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其他企业自愿参加环境信用评价。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包括依法确定的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及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
一、信用评价分为哪些等级?
初次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其初始环境信用分值为 100 分。参评企业的环境信用等级根据评分从高到低分为 A级企业(以绿牌标识)、B 级企业(以蓝牌标识)、C 级企业(以黄牌标识)、D 级企业(以黑牌标识)四个等级。
省生态环境厅明确,经确认后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相关设区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公众可登录网站进行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可看大图)
二、企业环境信用状况查询
试点城市各设区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加快组织名单内企业通过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企业 端 上 传 本 单 位 信 息 ( 系 统 登 录 地 址 :http://183.201.195.154:38083/hbt-xypj/,账号密码根据企业名单统一分配)。
三、如何对企业做出信用评价?
试点城市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企业作出奖罚决定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违法违规、获得表彰等信息以法律文书、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正式文件确认。
试点城市设区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依据参评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和《企业环境信用记分标准》(见上表)核算分值,环境信用分值由所有有效记录分值累计确定,实行动态记分制,生成相应的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参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发生变化时,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向企业发出提示信息。企业可以自行登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查询其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参评企业对环境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评价结果通知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属地设区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同步上传至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试点城市设区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上述异议申诉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通过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告知企业。复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检)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信用修复方法
参评企业通过积极整改和纠正失信行为,消除生态环境和社会负面影响的,可通过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B级企业(蓝牌标识企业)自等级评价生成之日起满3个月后,完成整改且期间未再发生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属地设区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及佐证材料,属地设区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确认已完成整改的,核销其相应记分,企业评价等级即时改变。核实需要现场核查、监(检)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核销期限,下同。
C级企业(黄牌标识企业)自等级评价生成之日起满6个月后,完成整改且期间未再发生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属地设区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及佐证材料。
D级企业(黑牌标识企业)自等级评价生成之日起满1年后,完成整改且期间未再发生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属地设区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及佐证材料。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环境监管效能、探索环境监管模式,督促企业提高环境管理水平、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创建更加公平市场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只有企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双向奔赴”形成合力,才能营造更宽松、绿色、健康的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