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对远洋渔船违规行为零容忍
【环球时报-环球网 报道 记者 丁雅栀 】《关于预防、制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不管制捕鱼的港口国措施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于4月16日对中国正式生效。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局长刘新中当天向《环球时报》等媒体表示,加入《协定》是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海洋渔业治理、维护国际渔业秩序的重要举措,标志着中国在加强港口国监管、保护海洋渔业资源方面迈出关键一步。
《协定》由联合国粮农组织牵头制定,是近年来在全球渔业治理、打击非法捕捞方面最重要的国际文书,旨在通过有效实施港口国措施,阻止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经由港口进入国际国内市场,确保对海洋生物资源和海洋生态系统的长期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于2016年6月5日生效,截至2025年4月15日,共有81个国家和区域一体化组织(欧盟)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
刘新中介绍称,经过多年准备和审慎评估,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决定加入《协定》,并于2025年3月17日向联合国粮农组织总干事递交加入书。
“中国加入《协定》意味着我们在渔业管理方面将承担更多的国际责任。从我们国家的港口上岸的或者进港的渔船要按照《协定》规定的措施实施监管。”刘新中表示,《协定》共十部分、三十七条。其中包括:一是入港信息查证。港口国应指定并公布船舶可以进入的港口,要求船舶入港前通报信息,对通报信息进行查证。二是船舶进港管理。港口国根据船舶通报信息查证情况,做出准入或拒绝其入港的决定,拒绝从事非法捕捞活动的船舶入港或使用港口服务。三是船舶进港检查。港口国按照相关标准程序和内容等对进入港口的船舶及船上渔获物等按一定比例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发送船旗国。四是船旗国监管。船旗国应与港口国合作,如收到港口检查报告,表明悬挂其国旗的船舶从事非法捕捞应立即全面调查,按照其法律法规采取执法行动。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副局长孙海文介绍称,中国一贯重视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相关国际法,中国深入参与了联合框架下的多边渔业治理和区域渔业管理。依照国际法积极行使开发利用公海渔业资源的权利,同时积极履行相关资源养护和管理的国际义务。近年来,我国也实施了公海自主休渔等一系列举措,不断强化渔业资源养护,推进渔业资源长期可持续利用,取得积极成效。具体来看,包括不断完善远洋渔业立法、严格控制远洋渔业规模、不断提高国际履约水平、统筹推进资源养护利用。
孙海文还提到,中国加入了8个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每年印发履约指导文件,严格按照这些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要求切实履行成员义务,履约成绩在这些组织中均位居前列。中国从2020年开始建立远洋渔业企业的履约评价机制,对所有远洋渔业企业及其所属渔船的履约情况进行量化评定,促进这些企业的规范管理和履约能力提升。
“中国坚持对远洋渔船违规行为零容忍,认真调查处理相关国家、国际组织提供的有关中国籍远洋渔船涉嫌违规的线索,对经过调查核实的违规企业和渔船予以严厉处罚。中方积极支持配合国际社会打击非法捕捞活动,特别是从2020年以来,中国每年派遣执法船赴北太平洋公海开展执法检查登临检查,在履行国际义务的同时也为打击非法捕捞做出中国的贡献。”孙海文称。
刘新中表示,加入《协定》是中国积极履行港口国义务的实际行动,展现了中国坚决打击非法捕捞的决心和信心。中国将以此为契机,与国际社会一道,共同维护国际渔业秩序,推进渔业资源长期可持续利用,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为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目标,推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助力全球海洋的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多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