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浉河区法院:未办理结婚登记,彩礼能否要求返还?
大象新闻 记者 孙晓东 通讯员 王思远 图文
婚姻是人生大事,彩礼习俗承载着美好祝愿。但若双方未正式登记结婚,产生纠纷时彩礼能否依法主张返还?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小帅与小美通过网络相识,不久后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两人感情逐步发展,并在一起同居。2023年12月7日前后,小帅在亲属的陪同下,依照本地习俗前往小美家中支付对月礼。此次支付的彩礼包括100000元现金,三金价值按1万元折合,以及猪肉、羊肉、烟酒等折合礼金20000元的礼品。
2024年1月7日,小帅和小美按照当地风俗进行婚礼仪式,但两人并未前往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举办婚礼后,双方居住在小帅父母家中。之后,两人的感情逐渐出现裂痕,随着矛盾不断加深,双方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小帅认为,既然双方感情已经恶化且未实际共同生活,小美及其父亲就应当退还自己之前支付的彩礼及三金。小帅多次向小美及其父亲索要无果的情况下,遂将小美及其父亲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人返还彩礼、三金总计130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于婚约财产纠纷,争议焦点是彩礼是否应返还以及返还比例。原告支付的12万元对月礼应认定为彩礼,鉴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时间短且未孕育子女,同时考虑本地经济消费水平及原告家庭状况,彩礼数额较高,应酌情返还。综合彩礼明细、使用情况、双方过错程度和公平原则等因素,最终判定被告小美返还彩礼7万元。原告主张的三金,因其具有特殊属性且原告未充分举证,不认定为彩礼,对该诉求不予支持。
小帅关于小美父亲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由于小美自认彩礼由其个人管理使用,且原告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所以其要求小美父亲共同返还彩礼的诉求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小美返还小帅彩礼70000元,驳回小帅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理
浉河区法院
董家河法庭负责人 万欣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法院在确定彩礼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时,综合考虑了多种因素。在本案中,较短的共同生活时间表明双方在经济和生活上的交织相对较少,彩礼的消耗可能也较低。再者,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小帅家庭的经济状况,所给付的彩礼数额相对较高。经过全面、深入的权衡,法院最终酌定其返还70000元,既能够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同时倡导形成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婚约一方在节日、生日等具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以及一方未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本案中,关于小帅主张的三金返还问题,三金首饰通常具有较强的特定仪式属性和个人专属性质,它更多地是男方向女方表达特殊心意的一种方式,与一般意义上的彩礼在性质上有所区别。在法律实践中,对于这类具有特殊性质的赠予行为,需要谨慎判断。同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小帅作为主张方,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三金的相关事实,包括购买凭证、赠予的时间和条件等。然而,小帅未能按照法律要求提供足够的有效证据,因此法院依法未将三金认定为彩礼范畴,对其该项诉求未予支持。
编审:孙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