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薪方案经过民主程序,为何支持员工被迫解除补偿金?|案例研究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以颁布降薪方案的形式,在无统一降薪规则的情形下,对劳动者的薪资进行个性化调整,其个人的降薪幅度远超其他员工,用人单位也不能对此作出合理说明,故不具有合理性,故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1日,小明正式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为每月13000元,不包含浮动绩效部分。2022年12月26日,某公司召开会议推出降薪方案,载明公司所有员工降薪后的数额。该降薪方案并无统一适用的调整标准,系某公司总经理个人草拟确定。根据该方案,部分员工的薪资并未降低,部分员工薪资仅有些许降低(幅度在25%以内),但小明的降薪幅度超过60%,由13000元降至5000元。小明当场表示反对,但其他参会人员以默示方式表示认可。
2023年1月30日,某公司单方面告知小明,其工资已调整为5000元/月,小明拒绝接受。小明认定某公司降薪方案是针对自己的“特殊待遇”,遂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等。某公司辩称,降薪方案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大多数员工同意,小明个人的反对意见不影响降薪方案的效力,故对其降薪合理,无需补足薪资差额及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和补偿金。某公司不认可,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请求裁决某公司不支付小明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等。
【法院裁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小明的薪资系固定工资,不包含浮动的绩效工资,该固定工资由劳动合同直接约定。某公司未制定规章制度对固定工资的数额及档次予以规定。在该种情形下,某公司若需调整小明的固定工资,一般应与小明协商一致。现某公司以颁布降薪方案的形式,在无统一降薪规则的情形下,对小明的薪资进行个性化调整,其个人的降薪幅度远超其他员工,某公司也不能对此作出合理说明,故不具有合理性,某公司以“多数决”方式通过降薪方案,但降薪方案却并非通过“普适性”规则对所有员工的薪资进行调整,而是直接对员工的固定薪资进行无规律、无理由的调整,实质是利用民主程序规避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试图以集体决策强制变更劳动者个性化薪资,损害了小明的合法权益,构成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违法变更。故法院最终判定降薪方案对小明无效,公司须按原约定支付薪资,并向小明支付经济补偿金。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
2025年04月17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案例《“个性化定制”的降薪方案有效吗?法院判了……》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当公司面临生产困境,需要对员工降薪以降本增效、维持生存时,针对个别员工的岗位调整或工作内容变化,宜与员工进行单独协商。若要对全体或部分同类型职工进行普遍降薪,应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确保方案公平合理,广泛听取职工意见,按法定程序表决通过。
提示劳动者,如用人单位确实存在经营困境,并且就全员降薪进行了民主程序,充分听取了大家的意见,并在合理的区间范围内予以降低工资待遇,且降低后工资待遇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此情况下的具体降薪,可能会被法院支持。但是,如果公司对于某些员工进行差别对待,故意多降低工资待遇,此情况员工就可以提出异议,有权要求公司说明情况,并有权要求支付工资差额。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