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关税战与贸易战并非“互相禁运
中美关税战与贸易战并非“互相禁运
刘姥姥
中美关税战与贸易战并非“互相禁运”,二者在性质、手段和法律依据上存在本质区别。
以下从核心差异、具体措施、争议焦点及未来影响四个维度展开分析:
一、核心差异:关税战与禁运的本质区别
1. 关税战的本质
关税战是通过加征关税提高对方商品的进口成本,以削弱其市场竞争力。例如,中方对美商品加征84%关税后,美国大豆、液化天然气等产品仍可通过支付关税进入中国市场,只是价格大幅上涨导致需求萎缩。这种措施具有选择性和弹性,允许企业通过调整供应链或承担成本继续贸易。
2. 禁运的法律定义
禁运是国际法层面的强制措施,指一国或多国联合禁止对特定国家出口或进口某些或全部商品。例如,美国对伊朗的石油禁运、中国对镝、钆等稀土物项的出口管制。其核心特征是全面禁止,且通常与政治、安全议题挂钩,如中方将参与对台军售的美企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并禁止其在华投资。
3. 关键区分点
- 法律依据:关税战基于国内贸易法(如《关税法》《对外贸易法》),而禁运需援引国际法或联合国决议(如安理会对朝鲜的制裁)。
- 实施范围:关税战覆盖特定商品清单,而禁运可能针对所有贸易品类。
- 可逆性:关税税率可通过谈判调整,禁运则需通过政治协议解除。
二、当前中美措施的具体表现
(一)中方反制措施的“双重逻辑”
1. 关税杠杆为主
- 税率动态调整:根据美方动作,中方将对美商品加征税率从34%提高至84%,直接对标美方104%的“对等关税”。
- 在途货物豁免: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前启运的货物可申请暂免加税,体现政策灵活性。
2. 精准禁运为辅
- 出口管制:将美国光子公司、BRINC无人机公司等12家实体列入管控名单,禁止向其出口无人机、通信设备等两用物项。
- 不可靠实体清单:对护盾人工智能公司等6家涉台军售企业实施“双禁”(禁止进出口、禁止新增投资),直接切断其在华经贸渠道。
(二)美方措施的“单边主义特征”
1. 关税升级与豁免并行
- 税率飙升至104%:叠加原有税率后,中国输美商品总税率达104%,但美国仍对能源、药品等千余种商品保留豁免。
- 小额包裹惩罚性关税:对价值≤800美元的包裹分阶段加征90%至1500%关税,试图遏制跨境电商。
2. 科技与军事领域的禁运
- 实体清单扩大化:将算能科技等25家中国企业列入出口管制名单,禁止其获取美国技术。
- 供应链溯源审查:调查台积电等企业是否间接向华为提供芯片,威胁处以10亿美元罚款。
三、争议焦点与国际法挑战
1. 美方“对等关税”的合法性争议
中方指控美方措施违反WTO规则,尤其是GATT第1条“最惠国待遇”和第21条“安全例外”条款的适用标准。例如,美国以“对等”名义对中国商品加征84%关税,却对欧盟、东盟等经济体维持低税率,构成歧视性待遇。
2. 中方反制措施的合规性辩护
中方强调反制措施基于《关税法》《对外贸易法》等国内法,并符合WTO争端解决机制程序。例如,中方同步向WTO起诉美方,并将稀土出口管制解释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必要手段。
3. 全球供应链的“规则博弈”
双方措施暴露WTO多边机制的局限性。例如,美国绕过WTO单边加税,而中方通过“精准脱钩”倒逼关键技术自主可控,推动全球贸易规则向“区域化”“阵营化”演变。
四、未来趋势与企业应对建议
1. 短期风险
- 关税成本传导:84%的高关税可能导致美国农产品、能源出口价格暴跌,而中国机电产品对美出口利润压缩。
- 供应链重构加速:企业需建立“中国 1”采购体系,如从巴西进口大豆替代美国产品,或在墨西哥设厂规避关税。
2. 长期影响
- 科技脱钩深化:中美在半导体、人工智能等领域的“技术壁垒”可能固化,影响全球创新合作。
- 多边机制边缘化:若WTO争端解决机制长期瘫痪,区域贸易协定(如RCEP、USMCA)将主导全球经贸规则。
3. 企业应对策略
- 合规管理:加工贸易企业需对美国原产料件实施专用手册管理,避免保税流转违规。
- 市场多元化:开拓东盟、中东等新兴市场,降低对单一贸易伙伴的依赖。
- 政策跟踪:关注财政部、商务部等官方渠道,及时调整关税成本模型。
结论
中美贸易战本质是关税战与局部禁运的混合博弈,而非全面互相禁运。双方通过“关税 实体清单 WTO诉讼”的组合拳争夺规则话语权,其核心矛盾已从贸易失衡升级为科技主导权与全球治理模式的竞争。未来,企业需在合规框架下动态调整战略,而国际社会需推动多边机制改革,以化解“新冷战”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