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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针对适用惩罚性赔偿 正研究起草指导意见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4月21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言)在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民三庭庭长李剑透露,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最高法正在研究起草指导意见,争取尽快发布。

李剑介绍,近年来,人民法院严格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2024年,全国法院对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460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同比增长44.2%,有力震慑了侵权者,有效维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大大提升了创新动力和创造活力。

李剑表示,人民法院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运用,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坚持积极审慎,坚持过罚相当。在案件裁判中依法认定主观故意构成,不断细化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充分运用法官释明权,积极适用举证妨碍制度事实查明机制,准确确定计算基数,合理确定赔偿倍数,不断提高损害赔偿数额计算的科学性、合理性。在充分尊重和体现知识产权价值基础上,发挥惩罚性赔偿对故意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遏制作用。

目前,民法典、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种子法等都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条款,最高法专门制定了司法解释,发布了涉惩罚性赔偿的指导性案例1件、典型案例6件,案例库收录案例12件,法答网解答218个,进一步明确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标准和裁判思路。

“人民法院切实加大对关键技术领域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高质量’受到‘严保护’。”李剑举例,法院审结“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案,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6.4亿余元,该案入选“新时代推进法治进程2024年度十大案件”;审结“离心压缩机选型”软件及技术秘密侵权案,对隐名设立同业公司,盗用原单位技术秘密长达10余年的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1.6亿元,以严格公正司法树立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鲜明导向。

李剑表示,下一步,人民法院将不断完善惩罚性赔偿的裁判规则,细化认定标准,破解适用难题,切实发挥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惩戒侵权行为、严格保护权利、有效激励创新的制度价值。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