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国防利益维护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保护
来源:法治日报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昊
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坚持军地当事人平等保护的理念,进一步优化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诉讼规则,进一步强化依法对国防利益的维护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保护。
记者从最高法了解到,2012年8月,最高法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20年对标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了个别修正。该司法解释施行以来,在保护军地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军事法院公正、高效审理民事案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国防建设的稳步推进,涉军民事案件类型日益增多,出现了一些新的管辖争议问题,有必要进一步明晰规则,以更好地适应司法实践需要。
最高法对原司法解释规定内容进行全面修订并在此基础上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按照“服务国防、于法有据、较为成熟、确有必要”的总体思路,主要遵循了三个原则,坚持服务国防和军事利益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对军事安全、军事秘密的保护,把原来地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部分案件列入军事法院专门管辖,优化军事法院专门管辖范围。坚持平等保护军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强调对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保障,就管辖争议的解决及管辖异议救济专门进行规定;对于一方为地方当事人的非涉密民事纠纷案件,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坚持当事人自主选择向地方或军事法院起诉。坚持突出两便与科学调整的原则,遵循民事诉讼法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人民法院审判的原则,着重考虑军地法院在职能和任务上的区别,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既遵循涉军属人、属地的原则,同时均衡考虑军地法院之间的工作负担,科学合理优化管辖分工。
《规定》主要包括优化专门管辖、细化属人原则、调整选择管辖等五个方面内容。
在优化专门管辖方面,《规定》调整并拓宽军事法院管辖涉密的民事案件范围,以更好地服务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同时,将发生在营区内的侵权责任纠纷,以及宣告军人失踪、死亡,认定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定监护人等地方法院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方面存在一定困难的案件,规定为军事法院专门管辖;明确军队聘用制文职人员与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由军事法院专门管辖,以强化军事管理,也更加符合有关涉军工作程序,提高诉讼效率。
在细化属人原则方面,《规定》对于军事法院依据属人原则受理双军当事人案件之后,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追加地方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明确“由军事法院继续审理”,确保案件审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在调整选择管辖方面,《规定》将发生在营区内的一方当事人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从选择管辖调整为专门管辖。同时,对于地方当事人与军队医疗机构之间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规定地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这既符合一直以来的实践做法,也有利于发挥军、地法院的优势,促进医患纠纷的就地化解。
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方面,《规定》对当事人的管辖异议救济权作出明确规定;对于处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且当地未设军事法院的,作出专门管辖的除外规定,可以向地方法院起诉,由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切实便利当事人行使诉权。
在强化军地会商指引方面,《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关于法院之间管辖争议应当遵循“先双方协商、后报请指定管辖”的处理思路,对军地法院之间的移送管辖作出“可以先行协商”的倡导性规定,指引军地法院通过会商机制解决管辖争议。
据介绍,《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涉军民事案件管辖法律适用规则,优化军地法院司法资源配置,促推涉军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下一步,最高法将继续总结审判实践经验,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法答网答疑、案例“入库”等方式进一步加大对涉军审判的指导力度,为如期实现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基本实现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