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公积金政策有调整!
5 月 6 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通知,优化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优化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
使用政策的通知
长住金管规字〔2025〕5 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贯彻落实省、市相关工作部署及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文件要求,积极服务于构建高质量发展的长春现代化都市圈,更好地满足广大缴存职工的住房消费需求,对部分贷款和提取政策优化调整如下:
1.调整多子女家庭贷款政策。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生育抚养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家庭,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可上浮 40%。
2.调整阶段性新房首付款提取政策购房地范围。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支付新建商品住房购房首付款的,购房地范围由长春市行政区域内(铁路电力缴存职工应在缴存地或工作地)调整为吉林省行政区域内。
3.调整无房职工租住商品房年度提取额度:
① 租住商品房且缴存地为长春市区的,职工及配偶每年提取限额提高至 2.4 万元;多子女家庭每年提取限额提高至 2.7 万元。租住商品房且缴存地为公主岭、九台、双阳、榆树、农安、德惠及铁路电力分中心下辖各分理处的,职工及配偶每年提取限额提高至 1.8 万元;多子女家庭每年提取限额提高至 2.1 万元。
② 新市民、青年人、多子女家庭符合租房提取条件且能够提供房屋租赁备案信息的,职工及配偶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实际租金超过年缴存额的,按年缴存额全额提取(年缴存额按职工及配偶申请提取审核时上月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 12 倍计算)。
申请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的,在申请提取审核时,除提供《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备案证明。
③ 本次政策调整前 12 个月内已按原租房提取政策办理提取的职工家庭,应当距离上次核定租房额度时间满 12 个月后申请按新政策提取。
上述政策自 2025 年 5 月 7 日起施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长住金管规字〔2023〕4 号)同时废止。本通知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政策不变。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 年 5 月 6 日
来源:长春日报
编辑:王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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