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你看”“为你读”网络直播可能侵权
“陪你看”“为你读”网络直播可能侵权
人民政协报记者 徐艳红
4月22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涉网络直播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赵长新表示,近几年,网络直播行业用户和市场规模持续增长。据统计,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已达8.33亿,占网民整体的75.2%,职业主播数量达3880万人。网络直播行业的迅速发展也带来著作权侵权风险,音乐、游戏直播、影视内容侵权频发,该领域已成著作权保护的重要阵地。
直播平台以“陪你看”方式提供影视作品回放服务构成侵权。案情显示,原告甲公司享有某网络热门电视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被告乙公司在其经营的YY网站上设置了“陪你看”专区,由主播陪同用户一起观看涉案电视剧,并提供回放服务。
法院审理认为,乙公司设置“陪你看”专区,目的是通过上述经营行为最终获得相应的经营利益。乙公司将“陪你看”专区作为一种网站经营模式,理应承担与该种经营模式所获收益相匹配的义务及责任,其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乙公司赔偿原告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万元。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朱阁表示,本案进一步明确了不得以创新为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以服务为名牟取不当利益的司法态度。
主播未经授权擅自“直播讲书”构成侵权。案情显示,原告张某是某小说著作权人,被告甲公司是某直播平台的经营者,被告刘某是该直播平台的网络主播。刘某未经授权,在某直播间播讲某小说,并在直播回放中供不特定的网友在选定的时间内播放直播内容。张某认为,刘某未经授权擅自播讲张某享有著作权的某小说,侵犯了张某的复制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应该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甲公司通过主播讲播内容获利,构成共同侵权。张某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构成侵权,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法院审理认为,被控侵权行为系公众可以通过直播平台同步观看刘某直播的实时节目,因上述行为是在确定时间进行,公众无法自行选定观看的时间和地点,故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也不属于现场表演、机械表演等表演权控制的行为,应纳入2010年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七)项规定的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控制范围(即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广播权)。
关于刘某提供直播回放的行为,符合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特征,侵害了张某关于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甲公司作为直播平台服务提供者已及时删除涉案视频,已尽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最终,一审判决判令刘某赔偿张某经济损失1.5万元及合理支出9890元。
朱阁表示,本案合理区分了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区分界限,为直播讲书、有声书等新兴业态划定红线,促进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来源:人民政协报